合众人寿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被罚1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原标题:联合人寿保险因虚假经济事项被罚款10万元
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银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涉及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根据处罚内容,联合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从虚构的非实际经济事件中提取资金的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徐福康应对上述行为负责。
对于上述行为,山西银监局对联合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徐福康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原文:
被处罚单位名称: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5楼
主要负责人:艾君
被处罚人姓名:徐福康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经查,贵公司存在从虚构的非实际经济事件中提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徐福康。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相关人员的调查记录;
2 .公司提供的信息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
贵公司编造非实际经济事件提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17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的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准备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并决定对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徐福康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支付代码向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行中的任何一家进行对等支付。罚款金额的3%将每天加到罚款中。(罚款决定下达后,将通知付款代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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